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对建设发展的指导作用。定期召开联合实验室咨询会议,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联合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开放运行的联合实验室实行五年一轮的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联合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研究方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Joi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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