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十条按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要求,实质运行两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联合实验室,可填写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报告,并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组对建设申请报告进行立项评审,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立项建设,建设期三年。专家评审指标体系包括合作协议、组建基础、培育进展、未来3年发展规划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 验收认定
第十二条建设期满的联合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验收认定申请。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五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验收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教育部发文批准,正式开放运行。
第五章 管理运行
第十四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落实中外双方有关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为联合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视条件成熟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建设或验收认定。
第十五条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
第十六条咨询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组建聘任,负责审议联合实验室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七条联合实验室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联合实验室应将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双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形成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
第十九条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研究课题,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持续深入推动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联合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社会联系和与产业界的合作。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一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发展管理的主体,积极汇聚资源,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为联合实验室建设提供条件和政策保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资源,为高校开展联合实验室提供多元化支持,为高校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联合实验室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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