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大学章程之于大学,如同宪法之于国家。教育部日前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这是教育部第31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教育部第一批核准的高校章程。今天刊发本报记者对这6所大学校长的独家采访,敬请关注。
亮出政府和学校“权力清单”
——访首批核准大学章程的六校校长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 东南大学校长易红 东华大学校长徐明稚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曹德明 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张清杰 华中师范大学校长杨宗凯
第一批向教育部提出大学章程核准申请的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等6所高校,堪称高等教育改革探索者。怎样制定高校章程,加强和推进政府宏观管理与职能转变、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东南大学校长易红、东华大学校长徐明稚、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曹德明、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张清杰、华中师范大学校长杨宗凯。
大学章程,究竟意味着什么
问:从中外大学发展的历史与规律看,章程在现代大学的制度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您看来,大学章程究竟意味着什么?
陈雨露:章程承载大学精神、昭示大学使命,对于回归大学本位,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和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设可以成为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点。近年来,中国人民大学大力推进章程建设,既是努力落实《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和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的实际行动,也是基于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对大学“宪章”的基本认识。我们希望通过章程的制定、发布和实施,推进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易红:章程是指导和规范学校各项工作的“宪章”和“基本大法”。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在大学的具体化。章程作为学校的“根本大法”,一方面明确了学校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确定了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有助于保障师生员工的权益,让高校自主管理有“章”可依,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进而保障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因此,制定大学章程是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有助于高校加快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
徐明稚:大学章程是高校的宪法,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环节。大学章程一是明确了政府、学校和社会各自在学校治理中的职责、权利及义务,促进管、办分离,保障高校进一步依法自主办学,促进高校更清楚地了解社会需求并不断调整办学行为,同时使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明确了校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校院两级管理的基本体制,实现大学自主管理有了体制保障;三是明确了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及义务,高校师生对学校权力主体行使权力进行民主监督有了更加完善的形式与程序,强化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人翁意识,激发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学校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曹德明:在我看来,这是推动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一件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高校章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促进依法办学和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同时,这是中国高校依法治校、依章办学的重要一步。章程是政府与学校在办学问题上的契约性和赋权性文件,将充分给予学校依照章程开展相关活动的权力,高校对内部事务依法具有独立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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