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必须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做到“六公开”,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录取过程全程进行监督。学校将录取结果通过校园网及福建省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我校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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