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正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考生填报院校志愿,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调档原则及调档比例,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
第十七条 专业调配原则:学校优先按出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其它专业志愿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安排。即对第一专业志愿数超过专业计划数的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对第一专业志愿数未达到专业计划数的进档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调配;第一专业志愿超出专业计划数而未被进行调配的考生,学校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到第一专业志愿调配未满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调配的情况下,若专业愿意服从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未录取满的专业,若专业不愿意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专业调配时,考生按高考总分高低排队,总分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四项都相同时,采用对特长生择优录取的方式,即优先录取具有某方面特长的考生。
特殊情况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1、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若按综合分出档的,按出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2、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若按非综合分出档的,按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占40%的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总分的计算办法如下:
总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若总分相同,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3、对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有专门规定的省份,按该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其它方式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专业调配时,投档成绩都相同时,文科按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按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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