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本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控制在计划数120%以内,按公布计划数100%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专业录取时,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实行专业志愿差(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内蒙古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对于教育部规定的优秀学生、特长生或其他方面具有该专业所需的突出专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该省最低调档分数线,将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美术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考生在高考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前提下,凡专业校考成绩名列所在省第一名的考生优先录取;其余考生根据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广告模特与空乘)专业文化成绩过线,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类文理分科的省份,按专业校考成绩文理科混合排名,择优录取。
3.艺术类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美术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音乐类等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双过线前提下,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广告模特与空乘)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闽台合作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有填报此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没有填报志愿将不予录取。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考生,其高考的英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英语总分的60%。
第十六条 获学校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录取规则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招生执行。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1、普通专业5040元/生?年;
2、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生?年;
3、软件工程专业按规定学分及标准9800元/生?年;
4、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年;
5、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艺术类(含音乐工程)专业18000元/生?年,普通文理类专业15000元/生?年;到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年期间,学费按照台湾合作高校的学费标准收取。
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28000元/生?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国外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收取;
7、“本科国际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28000元/生?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国外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收取。
8、住宿费1000-1300元/生?年。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设置
1、学校设有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本校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普通文、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本一批录取分数线50分以上者,奖励10000元。获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或高中阶段在全国性体育比赛和教育部、文化部、宣传部举办的文娱比赛中获前六名者(个人项目),奖励5000元;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或高中阶段在全国性体育比赛和教育部、文化部、宣传部举办的文娱比赛中获前六名者(集体项目),奖励2000元;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的获奖者,学校将给予重奖,并在专业录取时给予优先(注:以上分数不含政策性照顾分,不含学校单独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同时设有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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