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毕业文凭
第二十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5222537(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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