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光伏应用技术、光伏产品检测技术、艺术设计、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设备与维修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因专业要求,以上专业请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隐瞒病史和身体异常状况者,一经查实,一律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500元;理科类每生每学年5500元;艺术设计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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