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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9)

2014-03-27 16:37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6)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获得下列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3.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4.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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