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体面受审”,“面子”好看就够了?
背景:河南省高院拟允许刑事被告人穿便装出庭,庭审时不让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其剃光头、穿囚服。被告人还可以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正面相对,去除被告人的“犯罪标签”。
京华时报发表王云帆的观点:刑事诉讼法先后经过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大修,“无罪推定”已在中国基本确立。这一原则首先强调“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而剃光头、穿囚衣和戴戒具会给这些被告人打上明显的“有罪”烙印。这已不仅是对被告人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对刑事司法基石性原则的背反。河南高院的做法值得鼓励,由最高法院出台相应规范来保障所有被告人都拥有体面受审的权利,更值得期待。
新京报发表观点:让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坐在一起,实质上体现了对诉讼结构的正确认识和对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在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中,被告人不再是被审理的对象和客体,而是一方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积极参与者,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让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坐在一起,作为辩方与控方对抗,体现了对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同时也便于被告人与其辩护人随时交流沟通。
小蒋随想:司法是要讲程序的,程序不是走过场,而是体现法律的严谨与公正。从“定性”角度,大兴摔童案中的“主角”实施的暴行确定无误,判决前“无罪”对他而言只是一种程序,并不影响最终的刑罚。而从“观感”层面,犯罪嫌疑人“剃光头、穿囚服、关铁笼”也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羞辱性的举措反而会给法治文明减分。从禁止对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到庭审时嫌犯可穿便服,确实是法治理念的进步。当然,人们更关注的还是案件审理本身是否禁得住推敲和考量,避免出现冤假错案,而不是光面子上“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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