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保障教授治学的相关法律
制定教授治学的法律是落实教授治学的关键。教授治学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在国外,“教授治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如美国的《宪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手册》、《全美大学教授协会指南》等一系列约束性文件界定了教师的自由和责任;德国的《宪法》规定了学术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受到保护,《高等教育总法》又明确地将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作为三大学术自由予以保护;《日本学校教育法》对教授会的权利义务、组织形式、职权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髙校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力,然而并未从法律上对学术权力的独立性加以肯定。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髙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它们作为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很好地体现高校教师的地位,根本就谈不上保障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更是无从保证。
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涉及教师权力的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特别是在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中,有必要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明确'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运行方式、保障措施和约束条件;界定'教授委员会'的咨询、审议、决策等职能;理顺'教授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层级关系;细化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规程,强化其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职能;增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治理条款,保护学者社群的知识产权,优化大学学术生态,为教授治学提供充足的规制依据”。[3]
四、完善教授治学的保障机制
推进教授治学的保障机制,应从管理参与机制、行政服务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和工作评价机制人手。
在管理参与机制方面,要明确教师以及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管理职能,保障其对学校和院系的教学改革、督导、评价、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等重大学术问题的决策的发言权和参与权,实现“共享的治理”。正如德里克·博克所指出的:“你必须建立这样一个体系,学术领导人与教授在其中相互合作,共同参与领导与决策,教授们能够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而且双方对最后的结果都感到满意。”[4]
广告资讯:QQ:721800272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文章、资料及相关图片转载自互联网,其版权均由原作者或原刊载媒介拥有,其观点、言论、主张等均属其作者个人行为,不代表本站观点,若本站侵犯到您的版权,可以向本站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可以说明版权所有者情况的材料,我们将根据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对其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