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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郭峰:如何为教授治学创造良好的环境(2)

2015-01-05 17:51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三、制定保障教授治学的相关法律

  制定教授治学的法律是落实教授治学的关键。教授治学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在国外,“教授治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如美国的《宪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手册》、《全美大学教授协会指南》等一系列约束性文件界定了教师的自由和责任;德国的《宪法》规定了学术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受到保护,《高等教育总法》又明确地将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作为三大学术自由予以保护;《日本学校教育法》对教授会的权利义务、组织形式、职权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髙校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力,然而并未从法律上对学术权力的独立性加以肯定。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髙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它们作为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很好地体现高校教师的地位,根本就谈不上保障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更是无从保证。

  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涉及教师权力的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特别是在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中,有必要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明确'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运行方式、保障措施和约束条件;界定'教授委员会'的咨询、审议、决策等职能;理顺'教授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层级关系;细化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规程,强化其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职能;增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治理条款,保护学者社群的知识产权,优化大学学术生态,为教授治学提供充足的规制依据”。[3]

  四、完善教授治学的保障机制

  推进教授治学的保障机制,应从管理参与机制、行政服务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和工作评价机制人手。

  在管理参与机制方面,要明确教师以及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管理职能,保障其对学校和院系的教学改革、督导、评价、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等重大学术问题的决策的发言权和参与权,实现“共享的治理”。正如德里克·博克所指出的:“你必须建立这样一个体系,学术领导人与教授在其中相互合作,共同参与领导与决策,教授们能够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而且双方对最后的结果都感到满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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