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治理主体包括集体与个人两个层面
大学治理的主体是谁?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职工、管理队伍、校长、政府,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当事人,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以及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有可能成为大学治理的主体,使得大学治理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但是,大学是学术组织,拥有学术自主权,政府只有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让高校按规律自主办学,才可能使大学治理成为可能,社会各界也可以介入大学治理,但这只是承担了一种间接的特殊责任。大学治理的主体是高校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学生。从权力与权利角度可看,大学治理的主体应该包括集体与个体两个层面,集体层面包括学术权力主体、行政权力主体,个体层面包括个体权利主体。高校师生员工生于斯,长于斯,高校职能的实现要依靠他们才能开花结果,落到实处,治理的效果如何是在他们身上体现出来,靠他们的努力与奋斗才能变蓝图梦想为实践成就。故检验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的成效,最根本的不是在于其治理机构与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制度设计多么完美,而在于需要认真审视治理过程中各个主体的关系状况,是否调动了师生员工的能动性与主动性,是否实现了学校预设的奋斗目标与价值追求,衡量实践与价值初衷间的吻合程度。大学治理所需要的是基于学校师生员工所共同认可的广泛的自觉的价值认同,既要防止行政权力过大,也要防止学术权力异化。
总之,大学要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能力,就需要在国家治理的语境下来理解大学治理的内涵与体系建设,领悟大学治理中学术权力重塑的初衷,理性反思行政权力主导的成效得失,认真审视大学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一条能够解决我国大学治理困局的改革之路,将会日益清晰地显现出来。(李立国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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