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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学校近万学生先后在未验收宿舍楼住4年(2)

2014-06-18 11:29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至今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而除了未完成验收工作即安排入住的问题外,记者从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方面还得知,事实上,宿舍楼到现在也还没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这一点在审计报告查明的问题中也被证实。报告说,项目现均已投入使用,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我国《建筑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都属于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秦鹏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刘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此前,建设监察支队曾对该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过相应处罚。但由于当时负责查案的工作人员生病住院,暂时无法提供曾下发的处罚通知书存档,待工作人员病假结束后,会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记者。

  专家:未经验收的建筑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如果项目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是不能交付使用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继锋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交付使用了,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他告诉记者,我国《建筑法》第61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近万名学生在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宿舍里住了4年多。杜继锋认为,这个问题十分严重。“学生的生命安全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学校是失职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是要追究学校责任的。”

  未经过消防验收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重庆大学(微博 招生办)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秦鹏告诉记者,我国《消防法》第13条第二款已明确要求,“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同时还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学生宿舍楼没有通过竣工和消防验收就使用,是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验收标准的。”秦鹏说,这就可能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宿舍楼里设置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是不是完好有效的?防雷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不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这些都成了未知数。” 秦鹏说,而在危机时刻,这些设施能否发挥效用,直接决定着学生逃生希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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