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
否认贪污
自称钱用来项目维护
庭上,宋茂强当庭翻供称自己没有贪污,其套取的68万元为项目维护经费,妻子李蕾将部分钱款转存或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自己事先不知情。
关于虚假劳务合同书,宋茂强辩称是在领取劳务费后补签的,并称傅湘玲也参与了套取劳务费,自己之前认罪供述并非本意。
傅湘玲称自己参与了该课题的研发。2009年9月,李蕾问其能否找几个熟人的身份证,最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我把几个亲戚推荐给了李蕾,是李蕾联系了这些人取了身份证到银行开户,我不清楚她为何借身份证。”
傅湘玲称后来获知审出了问题,宋茂强才跟自己说,通过亲戚账户存的钱是劳务费。
傅湘玲及参与该项目的几位老师均作证称,没听说宋茂强要给参与“核高基”的老师们发奖金,或出钱建设团队。另外,5名向李蕾出借身份证开账户的亲友、老乡均称,自己没有参与该课题的相关工作。
审理
翻供理由
不足以推翻在案证据
对于宋茂强套取劳务费是为维护系统、建设团队等辩护意见,海淀法院认为,从资金到账至涉案存折被审计人员查获,宋茂强既无系统维护、保养方案及实施行为,也没建设团队,反而将5人存折中的钱款取出存于李蕾账户,用于消费或购买理财产品。宋茂强虽当庭翻供,但其翻供理由并不足以推翻在案证据的综合证明效力。
关于宋茂强称不知李蕾动用涉案款项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辩解,法院认为,虽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直接授意李蕾处分上述款项,但劳动合同书、劳务费申请单、审计署工业审计局关于宋茂强有关存折取证过程的说明等均证明,其在利用5人身份套取劳务费的过程中,已明知这笔钱脱离了公共特设账户,涉案存折已处于其与李蕾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李蕾的处分行为,为贪污行为既遂状态下的赃款处分行为,不影响对宋茂强套取劳务费行为的定性。
认定
伪造签名
系应对审计非法手段
海淀法院认为,宋茂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68万元(税后所得57107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于宋茂强在套取劳务费后补签劳动合同并伪造签名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为应对审计而采取的手段,并不影响其套取劳务费的行为性质,且印证了套取劳务费行为的非法性。
关于傅湘玲是否参与了套取行为的共谋和实施,虽影响傅湘玲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但对于宋茂强的定罪量刑,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对于宋茂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此,海淀法院酌情以犯贪污罪判处宋茂强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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