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这样一份签订之后即“束之高阁”的协议既谈不上多大的教育作用,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说,这类协议属于管理类的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有免除自己责任和排除对方权利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真的发生学生自杀自伤事故,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生的自杀与学校体罚或羞辱性的教育所致,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从协议的角度约定不了学校的责任问题。
现在学校也有了“学闹”
一些长期从事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处理的相关人士表示,出台类似政策的学校并非“独此一家”,学校也有难言之隐。由于近年校园安全事故频发,自杀事件也不在少数,即使学校没有任何责任,但家长纠集一帮人到学校闹事的情况并不鲜见。学校这样做,可能希望遇到家长闹事的情况时,把事先“约法三章”的东西拿出来“应对”。
重庆科技学院院长严欣平向记者坦言,现在感觉学校出了事故,似乎在承担无限责任。在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上,陷入了“哪个闹得凶就赔得多”的恶性循环。
重庆师范大学校长周泽扬说,医院有“医闹”,现在学校也有了“学闹”,学校甚至是以10倍以上的赔付在处理和平息事故。学校曾经有两个谈恋爱的学生因情感纠纷而出现自杀事件,学校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不得已赔了20万元。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处处长杜鹏举说,现在的学生严重缺乏挫折教育,遇到困难或不顺意的事情不是想办法去战胜,而是逃避。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方面的压力确实很大。他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更多是适用于中小学的,而大学伤害事故与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对此,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甚至建立起了校级专职心理辅导师、系级心理辅导员和班级心理辅导委员三级心理健康教育机制,以期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早发现、早干预,避免自杀等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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