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称签协议早存在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校方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协议的意义类似“温馨提示”,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实现要求自律的目的。例如,学生不遵守宿舍纪律,攀爬阳台而掉到楼下了受伤,那就要自负责任了。
该负责人表示,这份协议书的条款存在多年了,并非针对不久前发生的“情伤事件”。事实上,没有这样一份协议书,学生违反了纪律,也会受到相应处罚,而学校要负起的责任,也不会因为这份协议书随意地推卸。
此类条款是无效的
“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记者,这样的条款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家独有,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而实际上此类条款是无效的。
熊丙奇建议说,如果真从学生健康出发,大学首要考虑的不是万一出现伤害事故怎样免责,而应从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着手。“签订协议书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教育方式,可见学校对学生教育的方式多么简单、粗暴,这与家长不给孩子讲道理、循循善诱,就让孩子签订不犯错误协议书,有何差别呢?” (见习记者/靳延明 记者/吴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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