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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细则(2)

2013-01-21 11:26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指原属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子女。

  此类考生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经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本条政策至2013年执行截止。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如继续在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升学就读,须在学籍学校(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符合第一项第(二)款政策的学生,可选择作为该政策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第一项第(三)款报考。其他学生按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持外国护照的学生报名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区(县)和考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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