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主招生的程序
1.学校要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自主招生录取方案和实施办法。领导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名单由学校研究确定,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后,报区教体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放在统招生录取结束后进行。按自主招生计划学生数的1.1倍,在各高中的统一录取分数线下30 分以内,优先按成绩和考生的报考志愿,在基础素养评价结果是等级为A或者B、且标志性成果翔实丰富的考生范围内确定资格考生。
3.录取名单确定后,应在所在初中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备查。
四、保障措施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要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初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各高中学校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主招生方案,向广大学生和家长公布,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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