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2012年公办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实施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一、自主招生的意义
实施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改革,是深化高中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它改变以往单纯以学业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选拔录取方式,是建立高中招生多元化录取方式的重要探索。实施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有利于提高普通高中办学积极性,促进普通高中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落实课程方案的同时办出特色。各初中、高中学校必须对此有充分的认识,积极推进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改革。
二、自主招生学校范围和招生比例要求
全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均要实施自主招生工作。凡属省级规范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其自主招生比例为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3.3%;非省级规范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其自主招生比例为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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