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和政策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中招工作中,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2年的分解指标应不低于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70%,具体分解因素和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制定。流动人口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报名人数,确定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数。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调动各示范高中的办学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公办普通高中除农民工子女和地区之间教育主管部门的协作自愿,不得跨市招生。
2.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高中招生综合素质录取标准,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依据之一,改变以分数为唯一录取依据的做法。
3.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各校招收的择校生均不得突破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招收择校生必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予以录取;择校生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
4.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
(四)严格控制中考政策性加分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保留以下3项加分
政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3.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五)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跨市招生的按规定程序办。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六)建立中招公示制度和备案制度。各地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必须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地普通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办法和结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强化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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