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和照顾政策
普通高中、“高职”和“中职”
1.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录取。
2.为保证和加强中学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教学,学习日、俄语种的考生降低5分录取。
3.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
4.获得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降低10分录取。
5.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6.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子女,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学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省重点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中自费志愿降15分录取。
7.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低20分录取。
8.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9.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少数民族高中)降低1分录取。
10.现役军人子女报考高中,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省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10分录取;报考一般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5分录取。
师范类学校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师分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对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试本民族语文)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分录取,对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5分录取。
2.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办测试认定,各校体育、音乐、美术、科技等特长生报考高师分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可适当降低文化课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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