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有关学院各系、专业和详细介绍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贵州省2014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贵州城市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
学院招生办电话:(0851)3660350 3660355 3872015 3872017 387000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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