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
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专科。
四、学校代码:10226
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39号(邮编163319)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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