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增加10分;
烈士子女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
侨眷高知子女增加10分。
同时具备上述几项增加分值条件的考生,允许增加的分值不能累加,考生只能选择其一。
军烈子女优先录取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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