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广东省省级统考合格基础上校考的院校(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在广东省统考合格的基础上,认可院校校考的合格成绩,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将文化分上线,省级统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按志愿顺序分别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3.校考院校(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名单及文化分上线情况,按考生志愿顺序将双上线考生分别一次性投档,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4.以上三种招生类型的招生院校凭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确认的录取名册或经过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网上录取系统确认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未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同意备案录取之前,院校不得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不按广东省规定程序办理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
5.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院校(专业)可在录取前查阅广东省报考本校第一志愿考生的文化成绩(原始分)。
6.广东省艺术院校录取新生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
7.各有关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等学校若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文化线。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8.艺术类院校(专业)的录取,安排在同批次普通院校(专业)同时进行。我省根据全国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和术科考试方式(统考、统考基础上校考、校考三种方式)将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设置为五大批次十二小批次:
(1)第一批本科: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211工程”院校以及经我省批准的参加第一批录取院校的艺术类专业。下设三小批次:
第1小批次:省术科统考合格基础上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1个;
第2小批次: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1个;
第3小批次: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录取的高等学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2个。
(2)第二批本科A类:一般本科公办院校艺术专业。下设三小批次:
第1小批次: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录取的高等学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2个;
第2小批次:省术科统考合格基础上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1个;
第3小批次: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1个。
(3)第二批本科B类: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本科艺术专业。下设两小批次:
第1小批次: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录取的高等学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2个;
第2小批次: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1个。
(4)专科A类:面向全省招生的公办专科院校艺术专业。下设两小批次:
第1小批次: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录取的高等学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2个;
第2小批次:院校校考的艺术类专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1个。
(5)专科B类: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及面向本市招生的公办专科艺术专业。下设两小批次:
第1小批次: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录取的高等学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2个;
第2小批次:院校校考的艺术类专科专业,院校志愿数为1个。
艺术类院校(专业)五大批次的每一大批次录取结束后,我省将对未完成计划的术科统考专业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设置两个院校志愿。
9.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大艺术类专业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促进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各院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文化课和术科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术科成绩和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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