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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校5年76人因职务犯罪被查 涉招生等多环节(2)

2015-01-08 11:36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科研经费管理易出问题

  国家近些年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科研院所科研项目数量不断增长,课题经费也迅速增加。科研经费今非昔比,动辄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科研经费管理容易出问题,又容易被人忽视。

  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陈某贪污案就涉及到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问题。陈某是我国环境科学领域专家,利用作为某国家专项课题总负责人的便利,他采取开具虚假发票、虚列支出、利用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并侵吞科研经费共计945万余元。

  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与贪污、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备受关注又非常敏感的问题。不少高校教师反映,科研经费申请难,申请到手后使用更难,稍有不慎还容易触及法律底线。正常的发票报销与贪污、挪用的界限在哪里?正常学术使用经费的边界在哪里?

  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践,顾雪飞分析说,通常有三个把握标准:一是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或非法占用科研经费的目的。科研经费是用于搞研究、搞科研的,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想把这些经费侵吞、挪用到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用于谋取个人私利或者个人的经营活动,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当事人就可能有非法占有或非法占用的目的;二是看当事人是否采取了一些非法手段贪污、挪用公款。比如是否采用了虚假的发票报销、是否采取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的手段来转移、套取科研经费,如果只是普通的扩大经费用途,多报销一些真实的书费、车票、用餐费发票,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顶多是违纪问题,但故意使用虚假发票报销,这就可能涉及贪污或挪用公款罪;三是贪污、挪用的数额和情节。刑法是惩治严重违法行为的,就贪污、挪用公款行为构罪和立案的标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数额是基本的标准,当然也要考虑其他情节。

  “科研经费管理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工程。”顾雪飞建议,深化科研领域改革刻不容缓,涉及到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等权力都应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以实现刚性的法律约束和制裁。

  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

  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中国计量大学教务处原处长程某受贿案颇为典型:因在采购教材过程中收受回扣,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名上世纪80年代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案发后追悔莫及,他说,自己缺少法治意识,是个“不折不扣的法盲”。

  据了解,参加工作后,程某只参加过学校组织的两次法制教育,对于仅有的两次法制教育,也未加重视,只是签个到走过场,最终误入歧途,身陷囹圄。

  浙江省检察机关对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高校涉案人员虽然普遍拥有高学历、高智商、高情商,但有一个共同弱点,就是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思想上也存在着各种认识偏差和误区。少数人还把法律知识当作反侦查的手段,明知可能触犯法律底线,依然试图钻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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