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之二,大学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石,完善大学的治理结构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基本条件。
实际上,我们并不缺乏办好大学的理念,而是缺乏把理念贯彻为行动的制度安排,即大学的治理结构。其指向是大学利益相关者决策权的配置模式;核心是解决谁参与(治理主体)参与什么(权责划分)参与多少(权力比重)和如何参与(治理方式、手段、程序)等关键性问题;目的是构建起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相互支持的关系模式,以及大学内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衡与促进的关系模式,保证大学达成追求学术真理、实现公共利益的根本使命。可见,治理结构问题是一个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果这个基石出了问题,就难以实现对大学的有效治理。
启示之三,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必须真正落实大学依法、自主、独立办学的主体地位。
从外部关系讲,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围绕落实大学办学主体地位这个核心,建立“管、办、评”分离的治理结构。政府要更聪明,学会用政策、规划、经费、评估等“杠杆”间接引导调控大学,改变过去直接管理大学事务、介入具体办学行为,管得多、管不了、管不好管理模式。大学在争取独立地位和自主权的同时,要有效自律,积极构建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避免权力的滥用,而为政府干预提供理由。利益相关的社会组织、行业和公众个人要积极参与大学的治理和评价;专门的中介机构接受政府的委托或代表社会通过中立的、专业的、科学的、系统的办学质量与信誉评价,为政府调整政策、配置资源,社会开展监督、参与办学,学校加强治理、提升质量提供引导和依据。
启示之四,坚定不移地完善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内核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其一,坚持党委在大学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探索建立校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决策和决策咨询的制度机制,改变决策机构全部由校内人士组成,决策和执行中不能很好体现公共价值及办学权力滥用的问题。其二,探索构建党委与校长、校长与副校长层级制的责任与权力体系。进一步厘清党委与校长的责任边界、权力边界和二者的权重边界,改变党委和校长决策中法律规定有台阶,实际运作是平行的状况;落实《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校长对副校长的提名推荐权。其三,通过建立和完善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责任与权力边界、运作程序与方式,赋予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上实际的决策权。其四,进一步明确教代会、学代会等群众组织在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功能。结合我国大学实际,要在法规政策上进一步明确教代会、学代会的责任、权力边界和运行程序;进一步优化教代会、学代会代表结构、类型、层次;进一步明晰适合民主管理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王亚杰 作者系延安大学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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