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工作体制和办法
第十条 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具体职责是:
一、高校
1.自觉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按时报省教育考试院。
3.遵守各批次录取时间,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经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完成在我省的招生计划。
4.对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的复议要求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生源计划的调整,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应及时讨论研究,形成解决方案。
5.按规定缴费,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6.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考生询问的答复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二、省教育考试院
1.提出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建议,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
2.执行招生政策,规范录取规则并组织实施。
3.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时提供给各高校审录。
4.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情况,审核录取考生名单。
5.邮寄已录取考生名册。
第十一条 分类分批按一定比例划定并公布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按美术、广电及其他类分别划定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一次划定文理科第一批、艺术、体育类本科分数线,并确定其他各批分数线划线比例;后续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最接近确定比例的分数划定。
第十二条 文理科、艺术类录取共分三批(六段)进行,体育类录取分两批进行,高职单考单招分提前批和普通批进行。
第十三条 志愿设置
文理科第一至三批、艺术类第二至三批、体育类各批次和高职单考单招普通批均设置平行志愿。
文理科各批的提前录取、艺术类第一批和各批的提前录取、体育第一批提前录取、高职单考单招提前批仍实行传统志愿。
各批平行志愿(即平行一志愿,下同)、征求志愿(即平行二志愿,下同)以及降分征求志愿(即平行三志愿,下同)均设置A、B、C 、D、E 5个院校志愿(降分征求志愿另再增设院校服从志愿);文理科每所院校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艺术类、体育类和高职单考单招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实行传统志愿的文理科各批提前录取院校设5个院校传统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艺术、体育各批提前录取院校设2个院校传统志愿,艺术第一批设3个院校传统志愿,高职单考单招提前录取院校设一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第十四条 投档原则
凡选报与批次相对应的考试科目类别的考生,总分(或综合分,下同)达到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其志愿按相应的原则投档。
已被上一批次高校录取(包括各批提前录取、单独录取)的考生,不再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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