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淘汰
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高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拒绝担任士官且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淘汰培养对象,须经省级征兵办公室审核批准,并通知相关招收部队。
(三)毕业
入伍实习合格、符合有关高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高校,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取消入伍资格,返回原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入伍办理
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的12月份参加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身体健康、政治合格,无慢性病、精神病、癔症、癫痫、心理障碍和残废等功能性障碍和器质性病变的,由兵役机关办理直招士官入伍手续,发《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开具《招收士官自行报到介绍信》,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征兵办公室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入伍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培养对象被批准服现役后,其家庭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培养对象入伍后,在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完成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
培养对象完成第三学年上学期考试后,持介绍信按照规定的时限自行到部队报到。报到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高校根据其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思想教育,指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培养对象担任临时负责人,做好途中联络和安全管理工作。培养对象自行报到的差旅费,由部队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报销。培养对象未能按时报到的,由高校及时查明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报告省级征兵办公室取消其入伍资格,并通报招收部队。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档案由高校所在地省级征兵办统一组织移交,通过机要邮寄到部队,主要材料包括:高校学籍档案和《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和《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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