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在除内蒙古自治区外的其他省份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其它专业志愿设5分级差,其它专业志愿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设2分级差,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艺术体育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
第十四条 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规则,按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对于招生简章中未明确的面向福建省考生的录取规则,根据福建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具体录取规则补充如下:
1.音乐学、舞蹈学专业 :在考生文考总分、专业统考成绩分别不低于福建省艺术类专业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文考专业综合分(文考专业综合分=文考总分×20%+本科专业统考成绩×2.5×80%)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在文化专业综合分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本科专业统考成绩、语文、外语。
2.音乐表演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只录取参加我校音乐表演专业考试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在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根据器乐类型分别排序,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中语文、外语二科成绩之和,择优录取考生。
3.美术学、设计学类:在考生文考总分不低于福建省本科一批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70%且本科专业统考成绩达省里划定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统考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文考总分、语文、外语。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考生文考总分、专业统考成绩分别不低于福建省艺术类专业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文考专业综合分(文考专业综合分=文考总分×30%+本科专业统考成绩×2.5×70%)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在文化专业综合分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本科专业统考成绩、语文、外语。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闽南方言方向)专业的考生应取得我校专业加试合格证。
5.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考生文考总分、专业统考成绩分别不低于福建省艺术类专业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文考专业综合分(文考专业综合分=文考总分×60%+本科专业统考成绩×2.5×40%)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在文化专业综合分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本科专业统考成绩、语文、外语。
第十五条 体育类各专业的录取要求,以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将根据考生所在省份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考生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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