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专业均实行按专业招生,入学后按照“2+2”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原则上前两年按学科大类进行通识培养,后两年按学科专业方向进行专业培养。自主选拔录取学生不进行专业分流;其他学生入校一年后,学校将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成绩、志愿情况进行一次性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办法详见当年《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录取和入学后的待遇及就业问题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助学体系
第三十七条为了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具体内容见我校招生简章和学工网。网址:http://www.xsc.snnu.edu.cn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长安校区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邮编:710119;雁塔校区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邮编:710062;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snnu.edu.cn。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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